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(shēngchéngshì)人工智能(réngōngzhìnéng)(AIGC)正在加速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(lànyòng)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,亟须(jíxū)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
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(xià),AIGC伦理风险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(héxīn)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(míngquè)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(děng)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(qiànrù)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(tòumíng)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(bùzhīqíng)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(qǐyè)治理结构相对滞后,加剧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为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(zhànlüè),或(huò)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(lǐngyù)应用AIGC技术,如用于深度伪造(wěizào)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(chángqī)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(guīzé)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(zhēnkōng)。现有(xiànyǒu)监管体系在权责划分(huàfēn)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。当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机制存在偏差,固化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(kǎolǜ)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(yì)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等环节中,这类(lèi)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(qiánghuà)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(zhùtuī)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(duì)AIGC技术的(de)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(nányǐ)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易(yì)陷入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
那么(nàme)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(shāngyèhuà)应用(yìngyòng)中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从产权制度、企业治理、监管(jiānguǎn)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(gōngzhòng)素养等多维度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(yīng)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(yònghù)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(chèhuí)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(quánlì)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(zhǔdòng)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(nénglì)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责任与价值(jiàzhí)导向(dǎoxiàng)。建议将(jiāng)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(biānjiè)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(fābù)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(hángyè)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(shíxiàn)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,缩小(suōxiǎo)治理空窗与(yǔ)(yǔ)责任(zérèn)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(zōnghézhìlǐ)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(zhèngmíng)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(suànfǎ)偏见与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(zīyuán)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(pīlù)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(bèiàn)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(zhōng)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目前以(yǐ)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(shùzì)素养,夯实共识型伦理(lúnlǐ)治理基础。应将(jiāng)AI伦理与(yǔ)算法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(méitǐ)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(děng)社会力量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(jìshù)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(de)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(yì)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(tǒngchóu)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(luòshí),方能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(xì)中南大学(zhōngnándàxué)商学院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

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(shēngchéngshì)人工智能(réngōngzhìnéng)(AIGC)正在加速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(lànyòng)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,亟须(jíxū)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
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(xià),AIGC伦理风险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(héxīn)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(míngquè)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(děng)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(qiànrù)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(tòumíng)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(bùzhīqíng)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(qǐyè)治理结构相对滞后,加剧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为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(zhànlüè),或(huò)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(lǐngyù)应用AIGC技术,如用于深度伪造(wěizào)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(chángqī)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(guīzé)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(zhēnkōng)。现有(xiànyǒu)监管体系在权责划分(huàfēn)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。当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机制存在偏差,固化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(kǎolǜ)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(yì)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等环节中,这类(lèi)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(qiánghuà)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(zhùtuī)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(duì)AIGC技术的(de)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(nányǐ)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易(yì)陷入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
那么(nàme)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(shāngyèhuà)应用(yìngyòng)中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从产权制度、企业治理、监管(jiānguǎn)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(gōngzhòng)素养等多维度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(yīng)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(yònghù)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(chèhuí)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(quánlì)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(zhǔdòng)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(nénglì)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责任与价值(jiàzhí)导向(dǎoxiàng)。建议将(jiāng)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(biānjiè)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(fābù)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(hángyè)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(shíxiàn)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,缩小(suōxiǎo)治理空窗与(yǔ)(yǔ)责任(zérèn)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(zōnghézhìlǐ)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(zhèngmíng)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(suànfǎ)偏见与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(zīyuán)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(pīlù)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(bèiàn)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(zhōng)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目前以(yǐ)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(shùzì)素养,夯实共识型伦理(lúnlǐ)治理基础。应将(jiāng)AI伦理与(yǔ)算法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(méitǐ)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(děng)社会力量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(jìshù)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(de)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(yì)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(tǒngchóu)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(luòshí),方能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(xì)中南大学(zhōngnándàxué)商学院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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